⚠️ 本頁內容只供一般教育及參考用途,並非法律意見。香港僱傭權益受《僱傭條例》(第 57 章)及你的個別僱傭合約規範;如有疑問,請諮詢勞工處或專業人士。
有薪病假與疾病津貼是甚麼?點計?
在連續性合約下,僱員可累積「有薪病假日」。累積方法:受僱首 12 個月每月完成後累積 2 天,其後每月累積 4 天,上限 120 天。當中首 36 天為第一類,其餘最多 84 天為第二類(第二類一般須由指定醫院/診所醫生簽發證明書)。
疾病津貼 = 平均每日工資(ADW)× 4/5 × 有薪病假日數。請注意:這是五分之四,不是一整天 ADW。法定假日薪酬才是 ADW × 1,詳見法定假日薪酬計算機。ADW 本身可用平均每日工資計算機估算;若同時要對照年假,見年假計算機或綜合版勞工假期計算機。
計算例子
假設僱員已服務 30 個月(即 2 年 6 個月)。累積:首 12 個月 × 2 天 = 24 天,其後 18 個月 × 4 天 = 72 天,合共 96 天有薪病假(其中第一類 36 天、第二類 60 天)。若連續放取 5 天病假,ADW 為 HK$800,則每日疾病津貼 = 800 × 4/5 = HK$640,5 天合計 = 5 × $640 = HK$3,200。把上方工具設為 2 年 6 個月、擬放 5 天、ADW 800,結果應與此一致。
資格與條件
一般而言,須同時符合:(1)連續放取 4 天或以上病假;(2)持有有效醫生證明書;(3)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日數。不足 4 個連續日的病假,一般不獲法定疾病津貼;例外是懷孕僱員因懷孕相關身體檢查而放取的日子,即使只有一日亦可計入。疾病津貼一般在正常發薪日支付。本頁估算不構成申索保證,個別情況(例如證明書類別、是否連續性合約)請向勞工處查詢。
第一類與第二類有薪病假的分別,主要在於證明書要求:第二類一般須由指定醫院或診所的醫生簽發。累積上限 120 天是法定最高可累積日數;實際可申索的疾病津貼日數,仍受你當時尚餘的有薪病假日數、以及是否符合連續四日等條件限制。僱主與僱員亦可在合約中作出更優厚安排,但不能低於法例最低保障。
疾病津貼與年假薪酬、法定假日薪酬的基數同是 ADW,但比率不同:病假為 4/5,年假與法定假日為全日(×1)。把病假「當全日薪」或把假日薪酬「當八成」都屬常見誤解。若要估算返工日或通知期,可配合工作天計算機。
資料來源
- 勞工處《僱傭條例》簡明指南(疾病津貼章節):labour.gov.hk
- 《僱傭條例》(第 57 章):elegislation.gov.hk
常見問題
4/5 病假點計?疾病津貼怎樣算?
疾病津貼按平均每日工資(ADW)的五分之四(即 80%)計算,每有薪病假日 = ADW × 4/5。例如 ADW 為 $800,每日疾病津貼為 $640。
病假唔夠4日有冇錢?
一般而言,須連續放取 4 天或以上病假,並持有有效醫生證明書及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日數,方可領取疾病津貼。不足 4 個連續日的病假,一般不獲法定疾病津貼(懷孕僱員因懷孕相關檢查而放取的單日例外)。
有薪病假怎樣累積?上限幾多天?
在連續性合約下,受僱首 12 個月每月累積 2 天有薪病假,其後每月累積 4 天,上限 120 天。首 36 天為第一類,其餘最多 84 天為第二類(第二類一般須由指定醫院/診所醫生簽發證明書)。
疾病津貼同法定假日薪酬一樣嗎?
不一樣。疾病津貼為 ADW 的 4/5;法定假日薪酬則為一整天的 ADW(即 ×1)。兩者基數同是 ADW,但比率不同,請勿混淆。
疾病津貼幾時發放?
一般而言,疾病津貼在正常發薪日支付。實際安排仍須符合僱傭合約及《僱傭條例》規定。
這個病假計算機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?
不可以。本工具只供一般估算及教育用途,並非法律意見。請以勞工處《僱傭條例》簡明指南(疾病津貼章節)及第 57 章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