⚠️ 本頁內容只供一般教育及參考用途,並非法律意見。香港僱傭權益受《僱傭條例》(第 57 章)及你的個別僱傭合約規範;如有疑問,請諮詢勞工處或專業人士。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互斥,僱員只可獲其一。
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點計?
一般而言,月薪僱員的遣散費(SP)或長期服務金(LSP)金額 =(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× 2/3)× 可計算服務年資;月薪以港幣 22,500 元為上限(即每年服務最多約 15,000 元),不足一年按比例;合計上限為港幣 390,000 元。僱員亦可選擇以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代替「最後一個月工資」作基數。本工具以「終止前最後一個全月工資」估算;若你的個案以 12 個月平均為準,請自行代入該平均數。
資格:遣散費一般須連續性合約下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,並因裁員而被解僱或屬停工情況。長期服務金一般須連續性合約下受僱不少於 5 年,並屬特定終止情況(例如非因裁員及非因嚴重不當行為即時解僱而被解僱、固定期限合約屆滿不獲續約、僱員去世、經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該工作,或年滿 65 歲自行辭職等)。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互斥——同一僱員就同一段僱傭只可獲其一。若要對照其他終止相關權益,可參閱年假計算機(離職未放年假)或勞工假期計算機;釐清工資基數時可用平均每日工資計算機。
取消強積金對沖(過渡日期 2025-05-01):若僱傭期橫跨該日,款項會拆成過渡前部分(緊接 2025-05-01 前的最後一個全月工資 × 2/3 × 該日前的年資)及過渡後部分(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 × 2/3 × 由該日起的年資)。若兩部分合計超過 390,000 元,超出部分從過渡後部分扣除。僱主仍可用強積金僱主供款權益(不論強制或自願、不論何時作出)對沖過渡前部分,但不得以強制性供款對沖過渡後部分。於 2025-05-01 或之後才開始的僱傭:不拆分,亦不可以強制性供款對沖。政府另有為期 25 年的資助計劃,協助僱主支付過渡後部分。本工具在橫跨過渡日時會要求(或可選)輸入過渡前工資;若留空,會以終止前工資作後備並顯示提示。
付款期限:一般而言,長期服務金須在終止僱傭後 7 日內支付;遣散費則須在僱員提出書面申索後 2 個月內支付(申索須在解僱後 3 個月內提出)。實際安排仍以勞工處指引及個別情況為準。
計算例子
勞工處常見示例:受僱由 2021-05-01 至 2028-04-30,過渡日前最後一個全月工資 HK$15,000,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 HK$18,000。過渡前年資 4 年、過渡後年資 3 年。過渡前部分 = 15,000 × 2/3 × 4 = HK$40,000;過渡後部分 = 18,000 × 2/3 × 3 = HK$36,000;合計 = HK$76,000。把上方工具日期與工資設為上述數值,結果應與此例子一致。記住:月薪上限 22,500(每年最多 15,000);總額上限 390,000,超出部分從過渡後部分扣除。
資格與條件
工具會按服務年資顯示資格提示:遣散費未滿約 24 個月、或長期服務金未滿 5 年時,仍會顯示計算金額,但會明確標示一般不符合可付條件。終止原因請用上方選項自行選擇「裁員/停工」或「其他合資格情況」——金額公式相同,但法律上 SP 與 LSP 互斥,且適用情況不同。邊緣個案(佣金、日薪/件工、公司清盤等)超出本工具範圍,請向勞工處查詢。假期及病假權益可另見法定假日薪酬計算機與病假計算機。
資料來源
- 勞工處《僱傭條例》簡明指南第 11 章(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):ConciseGuide/11.pdf
-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常見問題:op.labour.gov.hk FAQ
-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概覽:labour.gov.hk / aoa
常見問題
遣散費點計?
一般而言,月薪僱員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 =(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× 2/3)× 可計算服務年資;月薪上限 $22,500(每年最多約 $15,000),不足一年按比例,合計上限 $390,000。僱員亦可選擇以過去 12 個月平均工資代替最後一個月工資。
長期服務金同遣散費有咩分別?
兩者金額公式相同,但資格與終止原因不同,而且互斥——僱員只可獲其一。遣散費一般須受僱 ≥24 個月並因裁員/停工;長期服務金一般須受僱 ≥5 年,並屬特定終止情況(例如非裁員及非嚴重不當行為即時解僱而被解僱、合約不獲續約、去世、永久不適合工作,或年滿 65 歲辭職等)。
取消強積金對沖後點計?
過渡日期為 2025-05-01。僱傭期橫跨該日時,拆成過渡前部分(過渡日前最後一個全月工資 × 2/3 × 該日前年資)及過渡後部分(終止前工資 × 2/3 × 該日起年資)。合計逾 $390,000 時,超出部分從過渡後部分扣除。過渡前部分仍可以僱主強積金供款權益對沖;過渡後部分不可以強制性供款對沖。
幾多年先有長期服務金?
一般而言,須在連續性合約下受僱不少於 5 年,並符合法例所列的終止情況,才可享長期服務金。未滿 5 年一般不符合 LSP 資格(遣散費則以約 24 個月及裁員/停工為主要門檻)。
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幾時要出?
一般而言,長期服務金須在終止僱傭後 7 日內支付;遣散費須在僱員提出書面申索後 2 個月內支付,而申索須在解僱後 3 個月內提出。
這個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計算機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?
不可以。本工具只供一般估算及教育用途,並非法律意見。請以勞工處簡明指南第 11 章、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料及第 57 章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