⚠️ 本頁內容只供一般教育及參考用途,並非法律意見。通知期及代通知金受《僱傭條例》(第 57 章)及你的僱傭合約規範;如有疑問,請諮詢勞工處或專業人士。
通知期點計?(表一)
僱主或僱員終止僱傭合約,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。所需長度視乎僱員處於哪個合約階段,以及合約有否訂明通知期。以下是勞工處《僱傭條例簡明指南》第九章表一所列、適用於連續性合約(連續受僱 4 星期或以上、每星期工作 18 小時或以上)的規定:
| 僱傭情況 | 通知期 | 代通知金 |
|---|---|---|
|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| 無需通知期 | 無需代通知金 |
|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,合約有明確規定 | 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,但不少於 7 天 | 見表二 |
|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,合約無明確規定 | 不少於 7 天 | 見表二 |
| 無試用期/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,合約有明確規定 | 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,但不少於 7 天 | 見表二 |
| 無試用期/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,合約無明確規定 | 不少於 1 個月 | 見表二 |
兩個重點:第一,7 天是法定下限——合約即使寫「3 天通知」,法律上仍以 7 天為準(上方工具會自動提升並標示)。第二,常見的「一個月通知」其實是合約無訂明時的法定預設;合約訂明 2 個月或 3 個月同樣有效,雙方都要跟從。無試用期或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,通知期則為雙方議定的期限。
代通知金點計?(表二)
代通知金以僱員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,公式視乎通知期的單位:
-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:「通知日期」前 12 個月內的每日平均工資 ×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。
-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:「通知日期」前 12 個月內的每月平均工資 × 通知期的月數。
「通知日期」即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;如沒有預先發出通知(例如即時離職而補付代通知金),則以終止合約的日期前 12 個月計算。按附錄一的例子,「12 個月」是指明日期之前的 12 個公曆月:若通知日期為 6 月 22 日,計算期便是上一年 6 月 1 日至今年 5 月 31 日。受僱不足 12 個月,則以整段受僱期計算。輸入通知日期,上方工具會顯示該計算期及最後受僱日。
須剔除的期間:計算平均工資時,須剔除 (i) 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——包括休息日、法定假日、年假、病假、產假、侍產假、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,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;連同 (ii) 就該等期間已支付的款項。全薪假期無需剔除。這套做法與平均每日工資(ADW)計算機相同。
甚麼算「工資」?《僱傭條例》下的工資包括所有報酬、收入、津貼(交通津貼、勤工津貼、佣金、超時工作薪酬)、小費及服務費; 但不包括僱主的強積金供款、賞贈性質或酌情發放的佣金/花紅、年終酬金、終止合約時的酬金、非經常性交通津貼及實報實銷的開支等。 超時工作薪酬若屬固定性,或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款額不低於同期平均月薪的 20%,亦須計入。
月薪固定、假期全薪的僱員:每月平均工資就是月薪,所以 1 個月代通知金 ≈ 1 個月工資;每日平均工資則為月薪 × 12 ÷ 365(附錄一例子:月薪 15,000 元 → 每日 493 元)。工資含佣金或曾放無薪/半薪假期的僱員,請改用上方「按過去 12 個月工資計算」模式。
通知期由邊日計到邊日?
根據 1823 轉載的勞工處說明:通知期以月計時,《僱傭條例》規定發出通知當日計算在內,一個「月」由通知日起計至下個月同一日的前一日(例如 2 月 13 日通知,3 月 12 日為最後一日);下個月沒有同一日,則計至下個月最後一日(1 月 30 日通知 → 2 月最後一日);在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發出通知,則計至下個月最後一日(2 月最後一日通知 → 3 月 31 日)。通知期以日計時,為避免爭議,可考慮不把發出通知當日計算在內。上方工具按這些規則推算最後受僱日。
計算例子
勞工處附錄一例子 4:底薪每月 6,000 元加按月結算的佣金,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共賺取 600,000 元;期內放取 15 天半薪進修假,獲付 1,500 元。剔除後,計入月數 = (365 − 15) ÷ 365 × 12 = 11.5 個月;每月平均工資 = (600,000 − 1,500) ÷ 11.5 = 52,043 元,即 1 個月代通知金為 52,043 元。把上方工具切換到「按過去 12 個月工資計算」模式,預設數值正是此例子。
簡單例子:月薪 20,000 元、假期全薪。合約無訂明通知期(已過試用期)→ 法定 1 個月,代通知金 = 20,000 元。若仍在試用期第二個月而合約無訂明 → 7 天,每日平均工資 = 20,000 × 12 ÷ 365 = 657.53 元,代通知金 = 657.53 × 7 = 4,602.74 元。
試用期、年假及其他終止規則
通知期內放年假:僱主以通知期解僱時,法定年假不得計算在通知期內。至於僱員辭職,終審法院曾裁定該限制不適用,僱員有權選擇在通知期內放取法定年假;但個別情況不同,有爭議時以法庭裁決為準。離職時未放的年假及按比例年假薪酬,可用年假計算機估算。
僱主不可解僱的情況:已證實懷孕並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;僱員在有薪病假期間;因僱員在執行《僱傭條例》、工傷或工作安全法例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;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活動;以及工傷僱員在達成補償協議或評估證明書發出之前。違者可被檢控,最高罰款 10 萬元。
即時終止: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命令、行為不當、欺詐或不忠實、慣常疏忽職責,僱主可即時解僱而無需通知或代通知金—— 但這是嚴重的紀律處分,只適用於非常嚴重的過失或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;參加罷工並非合法理由。 僱員若合理恐懼身體受暴力或疾病危害、受僱主苛待,或受僱不少於 5 年並經註冊醫生/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現職,亦可無需通知即時終止合約。
支付期限:除遣散費外,僱主須盡快支付所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——未發放工資、代通知金、未放年假及按比例年假薪酬、年終酬金、長期服務金等——最遲不得遲於合約終止日後 7 天;逾期須付利息,故意不依時支付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。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金額見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計算機;其他假期權益見勞工假期計算機。
資料來源
- 勞工處《僱傭條例簡明指南》第九章「終止僱傭合約」(表一、表二、終止款項):ConciseGuide/09.pdf
- 《簡明指南》附錄一「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」(指明日期、剔除期間、例子 4):Appendix1.pdf
- 《簡明指南》第三章「工資」(工資定義、超時工作薪酬):ConciseGuide/03.pdf
- 勞工處《僱傭條例》常見問題——終止僱傭合約(通知期內放年假):cap57d_whole.htm
- 1823「如何計算離職通知期及代通知金」(通知期的起計方法):1823.gov.hk
- 勞工處「12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機」(官方工具,可用作覆核):lr.labour.gov.hk
常見問題
代通知金點計?
通知期以日或星期計:發出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每日工資 ×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工資的日數。通知期以月計:該 12 個月的平均每月工資 × 通知期月數。若無預先發出通知,則以終止合約日期前 12 個月計算。月薪固定且假期全薪的僱員,一個月代通知金一般即一個月工資。
試用期要唔要通知期?
試用期首個月內,僱主或僱員終止合約都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。試用期第一個月後,按合約訂明的通知期(但不少於 7 天);合約無訂明則不少於 7 天。無試用期或已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:按合約(不少於 7 天);無訂明則不少於 1 個月。
合約寫 3 日通知期得唔得?
不可以。《僱傭條例》規定,試用期首個月後及完成試用期後的連續性合約,協定的通知期不得少於 7 天;訂得短過 7 天的條款,法律上仍以 7 天為準。
一個月通知期由邊日計到邊日?
以月計的通知期,發出通知當日計算在內,直至下個月同一日的前一日(例如 2 月 13 日通知,3 月 12 日為最後一日);下個月無同一日則至下個月最後一日;在月底最後一日發出通知,則至下個月最後一日。以日計的通知期,為避免爭議可不把通知當日計算在內。
通知期內可以放年假嗎?
僱主以通知期解僱時,法定年假不得計算在通知期內。至於僱員辭職,終審法院曾裁定該限制不適用,僱員有權選擇在通知期內放取法定年假;但個別情況不同,如有爭議以法庭裁決為準。
僱主幾時要畀代通知金?
除遣散費外,僱主須盡快支付所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(包括代通知金),最遲不得遲於合約終止日後 7 天;逾期須支付利息,故意不依時支付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。
這個代通知金計算機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?
不可以。本工具只供一般估算及教育用途,並非法律意見。請以勞工處《僱傭條例》簡明指南第九章及附錄一、勞工處「12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機」及第 57 章為準。